1988年1月,广西桂林5个月的婴儿曹平(化名)被人拐走。2020年5月,曹平被拐案告破并与亲生父母相认,父母想追究当年拐骗曹平的秦某英的责任。桂林象山区检方、桂林检方和广西检方均认为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,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,最终不予批捕。曹平的父母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,近日他们收到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》,最高检维持了不批捕决定,他们将通过其他渠道继续申诉。
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是令人遗憾的。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发达,一些被拐卖、拐骗很长时间的儿童被解救认亲。随之而来的是,如何追责拐卖儿童行为,以及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。如何解决追诉期限给追责带来的障碍,是不容忽视的问题。
超过追诉期限,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做法是合理、合法的。本案案发在1988年,适用1979年刑法。1988年至2020年,已经过去32年,且公安机关立案后,因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,未采取强制措施,已经超过追诉期限。
1979年刑法规定,拐卖十四周岁以下儿童,包括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,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追诉期为10年。如无特殊事由,超过10年不能再追诉犯罪嫌疑人。并且,在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,逃避侦查或审批的,不受追诉期限限制。
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。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后,因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,未采取强制措施,所以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。本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以保姆身份拐骗儿童,情节恶劣,给受害人带来了极大痛苦,但任何刑事追责行为都必须以刑法为前提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,再恶劣的行为都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丝毫不突破,每一位公民才能拥有安全感。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能够突破罪刑法定原则,那么惩罚犯罪、保护权利的刑法将成为一纸空文。然而,我们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是,法律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疏漏。
现行刑法规定,在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,逃避侦查或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。将追诉期限的起点从采取强制措施前置到立案侦查,就规避掉了因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而超过追诉时效的疏漏。我们应对本案受害人给予同情,也应为司法机关坚守法律底线的做法感到欣慰,这是依法治国、以法律为准绳的体现,让人们不必担心承担法外之责。